上個月我到台中去玩,停車在福星路上要買東西,才買完出來就看到停車管理員剛開好停車繳費單,據停車管理員表示,單子開好了就無法取消,還說:[上面有我的名字你可以打電話去問。隔一週又停在同一條路上, 到藥局買個東西就要離開,約不到三分鐘,又被開了一張繳費單,時間還被開早了(我大約16:15分停的車子,被開單的時間卻寫成16:11分),打電話去申訴專線詢問, 她說不知道我要停多久,所以一律開單子,況且現在申訴只有我一個人在說,無憑無據,除非當場看到管理員正在開單且並沒有完成單據,才可以撤銷繳費單
  試問,難道我們守法的人停在停車格內只是買個東西,也許只是10元的東西,我們卻要繳費20元的停車費用嗎?難道政府提倡我們,如果只是買個東西可以停在黃線,反正警察不比管理員時間多,我們守法的人民可以跟警察賭賭看,反正看到警察趕快離開就可以,本來想說停在停車格內可以安心,不料兩次都只買個東西出來,就要繳費用,如果我是停很久去繳費我沒有意見,如果我每天都需要騎車出去買東西,每天都要繳停車費嗎?  我不是台中的人,但是這樣對台中的印象真的很差,況且第一張繳費單我已經繳了,但是申訴人員卻說我沒有繳費,是怎麼回事?難道市政府繳費沒有連線嗎?還是要我們再繳一次,增加市政府的收入,我住台北這麼久沒有發生過同樣的事情,偶爾來台中卻連續兩次買個東西就要繳停車費,感覺就像被開罰單一樣,這不是錢的問題,感覺真的很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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